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延安市稅費保障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延安市稅費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12號),加強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稅費)的征收管理,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稅費征收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費保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和單位)在依法依規開展稅費征收工作過程中,為保障稅費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采取的稅費協助、信息共享和稅費服務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延安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和單位依法依規開展稅費保障工作。
第四條 市稅務局負責稅費保障的具體工作,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稅費保障有關工作。
第五條稅費保障工作堅持“政府牽頭、財稅共管、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則,推動構建黨政領導、財稅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稅費共治格局。
第六條各部門和單位應當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協同機制,充分發揮信用信息在稅費征收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推進稅費社會共治。
第二章 稅費協助
第七條各部門和單位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加強稅費征管協助。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下列規定做好稅費征管協助。
(一)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履行稅費繳納和代扣代繳義務。
(二)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耕地占用稅申報資料異?;蛘呒{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而提出復核要求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時間出具復核意見。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注冊登記。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阻止欠繳稅款且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四)生態環境部門在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環境保護稅申報資料異?;蛘呒{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而提出復核要求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時間出具復核意見。
(五)科技部門在稅務部門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提請復核時,應當及時復核確認,對復核后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在稅務機關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時,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七)發展改革部門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在稅務機關提請基準價格及個案評估認定協助時,配合做好價格認定工作。
(八)金融機構在稅務部門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執法行為涉及的相關當事人進行開立賬戶情況查詢、存款查詢,采取凍結存款、扣繳稅款等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費協助事項。
第九條人民法院應加強涉稅涉費司法案例指導工作,明確企業破產等事項涉稅涉費問題的處理規則。人民法院要加強稅收司法保障力度,依法審理各類涉稅案件,為推動稅收工作發展、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不依法履行稅費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提出檢察建議。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應當強化涉稅犯罪案件查辦力量,落實公安派駐稅務聯絡機制,實現稅警雙方案件信息互聯互通和聯合辦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態化。
第十二條 發改、市場監管、人民銀行應強化與稅務部門在信用評價管理體系建設上的合作,建立健全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推動政務信用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互動融合,構建溝通協作、共享共用、互利共贏的工作格局,形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合力。
第十三條對稅務部門依法提出的稅費征管協助事項,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權范圍內及時全面給予協助,不得無故拒絕、拖延。
第十四條 各部門和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費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部門。
第十五條 各部門和單位在執法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稅務部門予以協助的,稅務部門應當積極協助。
第十六條各部門和單位要綜合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先行推進涉稅費高頻事項執法協助,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第三章 稅費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托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部門間稅費信息的互聯互通、高效共享。對無法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供稅費信息的,應當與同級稅務部門商定交換方式。
第十八條稅費信息共享內容實行目錄管理。稅費信息共享目錄(見附件)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根據上級要求制定和公布,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九條 因機構職能發生調整的,由新組建的行政機關或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稅費信息共享職責。
第二十條 承擔稅費信息共享職責的市級行政機關下屬單位產生的稅費信息數據由所屬行政機關匯總報送。
第二十一條 稅費信息的提供,按照稅費信息共享目錄規定的數據需求和共享周期,通過信息資源交換與共享平臺(網址: http://yade.e2g.com.cn/) 規定的傳輸方式、數據格式和標準報送。
第二十二條稅務部門應當科學分析、合理利用稅費信息,充分發揮信息資源價值,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依規使用和保管稅費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稅費服務
第二十四條 稅務部門應當加強稅法宣傳,依法公開稅收政策、辦稅程序以及服務規范,為納稅人和繳費人提供政策咨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等服務,確保各項稅費政策直達快享。
第二十五條稅務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納稅服務投訴和稅費爭議協調處理機制,及時響應納稅人、繳費人的合理訴求,有效化解稅費爭議,不斷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第二十六條稅務部門應當創新服務方式,改善辦稅服務設施,優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稅費征納成本,為偏遠地區或者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繳費人提供便利。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七條成立延安市稅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全面加強對稅費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費保障工作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費保障措施,對稅費保障工作進行監督。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稅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稅費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就稅費保障工作發生爭議的,由稅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協商解決。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由稅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和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稅費協助事項的對接辦理和涉稅信息報送工作,按照規定時間和內容向本級政府稅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費保障工作的領導和監督,通過督查督辦、檢查評估等方式推動稅費保障工作的落實。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稅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稅費保障工作情況,全面反映各部門和單位稅費協助工作。
第三十二條單位或個人發現各部門和單位在稅費征繳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可向稅務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廢止。